行政院的用心良苦

我誤會行政院了!我經過深思熟慮後,了解行政院把急救免責除救護人員的苦心了!

政院修法 公共場所應設傻瓜電擊器

「為消除「人沒救活、反被告」的疑慮,草案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的精神,規定救護人員之外的人,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

政府官員們是為了保護三千萬事件的街頭版發生!所以特別明文立了法案,讓所有有救護執照的人,當看到路倒者時,能夠對得起自己良心的袖手旁觀!真的是太貼心了!

我應該特別感謝行政院,帶有柯南及金田一一命格的本人,只是在路口買個剛出爐麵包都能遇到車禍,明明心中想要跨過去直直回家吃麵包,但又不爭氣的蹲下查看傷患傷勢,更別說其他大大小小被撞飛頭破血流有的沒有的路倒病人一大堆。認命的我,自費自假考了ENT1,學習如何固定車禍現場的傷患。

我總算可以放下了。

當法案三讀以後,假設我又再度遇到病患倒在地,我可以繼續吃著我熱騰騰的麵條,充其量派出我那工程師的哥哥,或是電器行的老爸,甚至是廣告業的大嫂,端著我的麵,看著他們操作CPR,如果施作動作標準,病人運氣很好,存活率上升。如果壓錯位置,熱心的路人也沒有責任。

什麼?你說我這樣很冷血?

可是我有護理師、EMT1、急診加護護理師以及五年的醫學中心經驗,我屬於救護人員,如果病人在急救過程有什麼其他狀況,或是最後沒有救回來,我沒有免責權啊!

什麼?你說我這麼專業應該沒有問題,應該要去施救?

唉呦!你會這樣說,一定是有免責權的一般民眾,不了解人體疾病的聯動性。一個人會倒在路上用到CPR,問題不在他心臟不跳的事實,而是他心臟為什麼不跳?他同時可能會有一大堆有的沒有的內科問題,也許我胸外按摩的動作標準到可以拍示範帶,但這病人骨質疏鬆的跟海邊的沙雕一樣,骨頭一壓就斷,斷掉的肋骨又刺穿了肺部引起氣胸,接著插了胸管又感然或是皮下氣腫等等,就算被我救活了,他也有漫長的院要住。如果家屬一告,不管最後誰勝誰負,我都有好多年要跑法院,我的人生不想浪費在訴訟上。

謝謝行政院劃出了責任分界,明白的告訴所有專業救護人員─如果你的急救不是百分百完美零瑕疵,且肯定救活到跟剛出廠一樣,那還是走開讓路人來吧!

行政院的用心良苦” 有 10 則迴響

  1. 匿名

    現在一堆這種不懂又愛亂告人的腦殘某天接到通報說有人在喊救命 衝過去了解發現屋主女兒在屋裡喊得驚天動地感覺很緊急破門而入 結果是氣喘發作不支倒地 請救護車把人送醫院以為從此和平落幕沒想到過一陣子竟然被告毀損+侵入住宅 都是一群腦袋存在於第五次元難以理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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