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到職第二天,扛「過失致人於死」

護理師就是個會上法院的工作,快的話到職第二天就會被告。

106年高雄有一個是護理師刑事「過失致人於死罪」,110年處有期徒刑壹年,於111年二審上訴駁回(緩刑三年)的判決。

案主護理師在長照中心到職第二天,因為「沒有確認病人(Dx: old CVA、Dementia)餐食內容,並觀察、追蹤病人用餐狀況」,才讓越南籍看護提供未經剪碎或絞碎之油豆腐之餐食,之後病人自己吃chocking、Con’s loss、asystole、OHCA,CPR後意識沒回來、Aspiration pneumonia、poor weaning、 轉RCC,約一個月後院內感染致 sepsis、expired。

  • 有期徒刑壹年
  • 過失致人於死罪
  • 緩刑三年

法院裁定病人死亡與護理師業務「具有因果關係」,最後做出有期徒刑壹年但緩刑三年不執行的判決。

(ps 當時還有「業務」過失致死,2019廢除)

法院認為

護理人員有能力及義務知道病人用餐情形

「(護理師)擔任護理工作,以及負責審視住民之身體狀況、食用速度及吞嚥情形,決定住民應食用食物之種類,並於住民用餐時確認、分配合適之餐食,避免住民因食用不適宜之餐點,發生生命、身體上危險之義務。」

「依上訴人(護理師)執行護理業務之知識、經驗,應知如依黃**之身體狀況及用餐情形」

護理人員未再確認照服員拿錯diet

「(護理師)其應詳實確認所留予黃**食用之午餐確實為絞食,以避免照顧服務員誤拿未經絞碎之午餐,卻未再確認留予黃**食用之最後1份午餐為絞食,任由照顧服務員裴**拿取有未經絞碎或剪碎之油豆腐之餐點給黃**食用,造成黃**進食過快,部分咬過之油豆腐碎片進入氣管,造成氣道不順暢而產生窒息之結果。」

死因為院內感染引發敗血症,但與護理師不作為造成嗆食具因果關係

「是黃**直接之死因雖為院內反覆感染肺炎引發之敗血性休克,但導致院內感染肺炎之原因顯為『進食過程中食物嗆入呼吸道而窒息,並導致呼吸、心跳停止,送醫急救成功後卻始終無法脫離呼吸器』,使用呼吸器之病患又甚易發生院內感染肺炎,顯見若無該原因,通常情形不會導致發生院內感染肺炎,進而引發敗血性休克,則黃**食用油豆腐而致碎片嗆入氣管,即為其死亡結果發生之相當條件。」

「且被告(護理師)如為前述之積極之防止行為,黃**死亡之結果即不致發生,或僅生較輕微之結果。故被告之過失不作為,與黃**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應負過失致死責任。」

緩刑是因為機構跟家屬和解及有積極救人

「(機構)履行調解條件,當場交付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110萬元及110萬元」

「(護理師)其過失程度尚非重大;其於黃**用餐嗆到致身體不適後,立即施以急救,並緊急送醫,積極救護。」

「(家屬)表示其餘請求拋棄,願意原諒上訴人,並同意法院對上訴人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

護理人員有照有執登,就是具有知識及業務能力的專業人員,就算只到職兩天,餐不是你餵的,也是有機會跑法院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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